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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注意事项流程
发布时间: 2024-04-19 20:13 更新时间: 2024-05-02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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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注意事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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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机构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的历史沿革。

二、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关于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规定,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如不符合,请合理论述该情况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

三、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 业化经营原则,自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中,曾经或目前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的业务(以下简称“冲突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等情况;如有,请合理论述该情况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专 业化经营的相关规定。

四、机构zui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是否存在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或非正常应收、应付款项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异常财务信息;机构是否存在与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资金往来的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资金往来方、往来原因并论述资金往来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机构是否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是否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自有资金投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机构目前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情况,股东或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信息,以上信息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如股东或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主要从事或兼营冲突业务,请合理论述以上冲突业务的开展情况及相关证照审批持有情况,股东或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与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如有,请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及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同时请合理论述该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如有,请说明前述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该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冲突业务关联方的证照审批及持有情况等;同时请确认以上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是否已按照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至AMBERS系统;如未填报,请合理说明未如实填报原因,并论述该情况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机构目前高管及一般从业人员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人数、shebao缴纳明细、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人员录入情况及员工外部兼职情况等)、营业场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是否存在异地办公情形及合理性等)、资本金持有情况等机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以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至AMBERS系统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AMBERS系统中备案齐全,并已及时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信息披露备份义务;机构是否已根据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所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zui终标的情况(如涉及非实体企业的有限合伙等SPV,请穿透至底层资产及zui终标的),如为否,请详细说明未履行该等义务的具体情形及原因,并合理论述未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出资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xingzhengchufa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有企业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如有,是否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等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在AMBERS系统中进行填报。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出资人zui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与投资者存在纠纷的情况;如有,是否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等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在AMBERS系统中进行填报。

机构在收到要求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是否已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要求,及时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签字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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