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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转让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地天津
发布时间: 2024-05-20 12:25 更新时间: 2024-07-0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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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xingzhengchufa;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buliangji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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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保险经纪许可.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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