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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说明书。
申请程序: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程序: (1)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