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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典当行牌照收购 干净典当牌照收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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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典当行牌照收购 干净典当牌照收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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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巨大,深圳市率先开启融资担保,典当行审批,加速优化金融行业的发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融资担保、典当审批事项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主要涉及到两个利好消息:

一是减少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办理时限,其中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事项承诺时限压缩为15个工作日,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承诺时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

二是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10年。即日起,典当行因经营需要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经审核批准后,予以颁发有效期为10年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该方案的实行将给深圳市融资担保、典当行企业注入一针强心剂。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压缩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办理时限,延长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相关企业办理业务将更加方便快捷。

当然,有利好消息,随之而来的监督管理也更加严格。根据该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对融资担保与典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主要分为4点:

一是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在非现场监管报表基础上建立评级体系。

二是做好行业年审工作。涉及整改的企业应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情节严重,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审。

三是严格现场检查工作。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因此,融资担保、典当企业试图走捷径,应该认真开展行业自律管理,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做好高管人员培训、监管政策解读、行业发展研究等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融资担保、典当行新设要求十分高。自2018年4月份主管机关由商务部调整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以后,新的管理办法还没有出来,新申请的话按照之前的条件,需要对典当行发起人股东的审查,以及实缴资金分为三百万,五百万,一千万,部分地区要求两千万或者五千万,对高管的要求也是需要相关从业经验的!因此也将为大家科普一下申办融资担保与典当行业牌照的具体条件,希望能给到想要进入行业的老板一些指导。


我国典当行业发展不快,但是一直在资本市场活跃着。由于典当行牌照属于全国十二种金融牌照中稀缺并且含金量巨大的金融绿卡。因此纵观全国,典当行成立的难度还是较高的。教募君就带大家一起说说。

一、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资金需要满足三百万人民币的低限制,而且低限额部分出资形式必须为货币出资,不能为财产权力,土地使用权等其它形式的出资。)

(二)经营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住所地址名称应与租赁凭证保持一致,并在公安机关复核时提供相关证明。

(三)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典当行成立条件第二点是关于控股形式。典当行说到底也是一种融资性的企业。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要确保典当行经营过程中不会造成典押物主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对法人股东要求较高,包括经营状况,经营规模都有要求。)

三、典当行的办理流程

(一)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

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现实生活中,每当我们想去购买自己负担不起的东西时,首先想到的是借贷,但是对于一些额度大的资金时,除了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之外,还可以去典当行办理房屋典当,典当的融资效应由此产生,也是典当行业能走到的决定性因素!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急速上升,而典当行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之一,也引来了快速增长;而且典当行在世 界 各 国和地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特别是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的金额也都在增加。而正是这种巨大的需求,导致了全国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整个行业洗牌的临界点越来越近。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

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

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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