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QFLP私募基金具体操作流程和费用是多少不成功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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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QFLP,会有一部分人比较疑惑
其实QFLP指的就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他的设立流程具体是怎样子的呢?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提交申请资料
用户与金融办联系,准备金融办所要求的申请资料,然后参与联席会议
2. 开展工商设立程序
金融办通过申请之后,准备开展工商设立程序,一般都在审批后的6个月内完成
3. 开展试点工作
提交完工商设立程序之后,向金融办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4.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用户在开展试点后,会取得准予开展试点工作的回函,然后用户即可完成私募管理人的登记
5. 托管行开户
用户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之后,进行基金备案,基金备案在登记好管理人之后的6个月
6. 基金运营
开户后,基金即可进行运营
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上海试点办法》未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设置具体的准入门槛,但在实践中,上海主要欢迎国际知 名资产管理机构或在细分领域领 先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比如,已获得QFLP试点资格的凯雷集团、黑石集团、华平集团、软银投资等。此外,QFLP基金管理人本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名称: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不低于200万美金,出资方限定为货币出资
2.注册资金应当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后3个月内实缴20%以上,两年内需要全部到位
高管要求:具有至少两名同事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
1. 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 有两年以上高 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 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 在zui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资管内资”管理模式下,实质上属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并不需要申请QFLP试点资格。在“内资管外资”管理模式下,《上海试点办法》未对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但参考深圳、珠海等的试点办法,上海也可能对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设置一定的设立条件。
QFLP基金的设立条件在“外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管理模式下,只有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QFLP基金。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内,根据《上海试点办法》,QFLP基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名称: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以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 美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应具备一下条件:
1.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
2. 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机构,近2年未收到司法机关的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 境外投资者或者其他关联实体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4. 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1.企业的设立程序QFLP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组织形式,QFLP基金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应按以下设立程序办理:首先,通过QFLP基金管理人或拟设立QFLP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其次,市金融办受理后召集联系会议及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并审定试点企业;再次,获准试点企业应在通过审核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zui后,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市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2.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市金融办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在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提交备案;另外,应在每半年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高 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分立与合并,解散、清算或破产,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QFLP基金的投资限制《上海试点办法》限制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 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 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 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 向他人提供贷 款或担保;
7. 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已扩展到可投资优先股、定增、可转债、夹层、不良债务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外汇监管政策关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 款、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