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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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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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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我国行政法律以及保险法而建立的,专门针对保险标进行鉴定、评估、检验、估损的单位。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设立保险公估机构与其他普通机构大的不同就在于,在保险公估机构里面,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能少于总员工的三分之二,而且必须得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官员才行。

总则

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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