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3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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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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