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24
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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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 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符合如下条件:
(一)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二)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zui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xingzhengchufa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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