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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全国保险公估牌照 金融牌照股权交易
发布时间:2024-11-21

转让全国保险公估牌照 金融牌照股权交易

具体细节及价格请+V联系中财企商集团  柏经理

申请条件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

6.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7.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禁止开展保险经纪相关业务。

注册资本要求: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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